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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转让商标要先过监管“关”

来源:《青岛早报》  时间:2008-03-24


  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青岛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于2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在商标经济行为中违规操作,造成商标损失的,国企和企业负责人将被追责。

  商标转让要评估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对市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经济行为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二级及二级以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经济行为按权属关系,由其所属市管企业依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报所属市管企业备案;企业以商标权出资,须在有关出资文件中明确商标出资方式,商标价值及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等内容。同时规定,企业许可其他法人使用其商标,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该商标的使用企业范围、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许可使用费等,同时明确使用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我市企业转让商标、商标权出资等经济行为涉及商标权变更的,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要求,应进行商标评估。

  造成损失领导将被追责

  通知中还规定,企业应增强商标意识,维护商标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在商标经济行为中出现违规情况的,国资监管机构将启动稽查程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情况包括:未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未按规定实施评估的;企业商标许可过程中监管不力,商标被许可方违反许可协议,造成商标损失的;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维护不力,造成商标价值损失的。
据悉,该通知已经从下发之日起实施。(记者 刘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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