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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三洋电器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工商局胜诉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8-04-10
SANCU傍上了SANYO
SANYO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10年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有三洋、SANYO等明显具有排它性、独占性的商标,是国家商标局许可使用在第8类、第11类、第18类商品上的。三洋是指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意喻三洋欲以人类、技术、服务三根支柱为依托与通过三大洋相连的全世界人民共同发展。其商标多次进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SANCU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牡丹电器厂于2006年申请获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2007年1月,SANCU商标经批准由牡丹电器厂转让给广东茂名市三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多功能产品却无CCC认证
2007年6月25日,贵州省务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黄都镇集市开展市场巡查中,查获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其公司员工曾某、刘某等4人正在向群众宣传示范其号称最新多功能产品的新一代智能电热炉,他们装货的卡车车身上挂着巨幅广告,其中有最新多功能电热炉全电脑控制、省电王、无辐射、更环保等明显夸大其词的广告语。他们宣传销售的就是一款涉嫌商标侵权的电热炉,该产品做工粗糙,无CCC强制认证,涉嫌产品质量问题和商标侵权。为了不让该产品侵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经请示县局领导后,决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场扣留无CCC认证、涉嫌商标侵权的电热炉及配套的炒锅、汤锅等产品。随后,执法人员迅速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收集有关证据。据曾某、刘某等人说,他们并不知道这款产品的CCC认证和商标的有关情况,只是厂里要求他们按每套138元~158元的价格销售,他们准备在广东、贵州、四川、重庆等地一路推销过去,没想到在贵州务川这个偏僻的小县被工商执法人员查处。
商标与中文域名整体使用
执法人员在随后的案件调查中查明: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变更,使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牡丹电器厂于2006年注册的SANCU商标。但是,他们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即在其生产销售的CFXB160型电热炉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炉体上将商标与中文域名整体使用;SANCU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变成了“www.三洋电器.net”,构成商标侵权。突出使用三洋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的产品,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2007年9月5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三洋标识的电热炉199个及配套的炒锅156个、汤锅171个,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生产销售无CCC认证电器产品的行为,移送广东省茂名市有关部门处理。2007年9月13日,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务川县工商局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并及时邀请法律顾问召开专题讨论会,分析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有无不当之处。
法律顾问看完该案的卷宗,仔细分析、推敲后,认为这是蓄谋已久的商标侵权,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法律顾问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当事人是蓄谋已久的商标侵权。首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牡丹电器厂依法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SANCU商标后并未使用,而是转让给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公司。其次,以其他人的名义或方式注册了“WWW.三洋电器.net”网络域名,这样一来,商标、企业名称、网络域名都是以合法程序获得的,然后,在使用过程中其将商标与网络域名整体使用,误导消费者,实则是蓄谋已久的商标侵权。
2007年10月12日,该案如期在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专门派出打假人员来到务川参加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紧紧围绕网络域名的使用是否受《商标法》的调整展开辩论。工商局亮出的有力依据之一是: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为慎重起见,本案没有当庭宣判。2007年10月26日,务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理有据,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广东茂名三洋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年11月12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和行政处罚决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认真调查和阅卷,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商局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历时10个月之久的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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