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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鹿鸣春 孰真?孰假?
来源:东北新闻网 时间:2008-04-14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金泰鹿鸣春侵权 十年协议“作废”
“你家是南京北街那个鹿鸣春(下称金泰鹿鸣春)的分店吧?”——每当顾客说出这句话的时候,都深深地刺痛着沈阳鹿鸣春饭店有限公司(下称鹿鸣春)董事长张春海久治未愈的“伤疤”。
分别位于南京北街上和十一纬路上的两家鹿鸣春到底是什么关系?很多市民目前仍摸不着头脑,不知有什么渊源。记者日前经过一番调查,将种种秘团一一解开。而且,两家鹿鸣春的背后还暗藏着一桩正在进行的“商标侵权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泰鹿鸣春商标侵权。
品牌加盟“十年协议”之迷
谈到金泰鹿鸣春,了解内情的人都知道有份“十年协议”,然而这份协议却很少有人看到,也很少有人了解到其中到底规定着什么。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协议名为《‘鹿鸣春’品牌有偿使用协议书》。其是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鹿鸣春饭店在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有偿使用’鹿鸣春‘品牌十年,使用期限为2003年3月1日-2013年3月1日。’”
协议规定:“(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每年有偿使用金3万元人民币”。还规定,“(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将‘鹿鸣春’品牌向他人有偿或无偿提供使用。”
“正宗”老字号变成“分店”
正因一份这样的“十年协议”,一个标注“鹿鸣春”的酒店于2003年在如今的南京北街开业了,而且这一开便是五个年。五年间,占据百年老店和鹿鸣春品牌的光环。酒店顾客迎门,生意一天好似一天。时过境迁,国有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沈阳市鹿鸣春饭店于2005年8月2日在沈阳市产权教育中心挂牌,并贯以了“此次转让属于正常国有资产退出”的名称。在挂牌的最后一天(2005年8月29日),张春海夫妇以881.09万元摘牌价格收购了“鹿鸣春”的老字号招牌,成立了沈阳鹿鸣春饭店有限公司,结束了鹿鸣春国有老字号的生涯。
今年初,易主后的“鹿鸣春”恢复营业,而人们并没有把恢复营业的“鹿鸣春”与以前美名远扬的老“鹿鸣春”联系起来,而被认为是新加盟或是新开业的店,加之金泰鹿鸣春五年间在沈阳人心中留下的深刻印象,最终导致如今人们把“金泰鹿鸣春”当成了“正宗”,把恢复营业的老店当成了“分店”。
金泰鹿鸣春五年后被告侵权
出于维权意识,沈阳鹿鸣春饭店有限公司将沈阳金泰鹿鸣春酒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这给很多得到消息的人诸多疑问,双方签定了“十年协议”,为什么又以侵权将对方告上法庭?这其中的奥妙便在于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易主后的鹿鸣春找到金泰鹿鸣春催要品牌使用费得到的答复是:“去找沈阳金泰粮油”。而“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3日被吊销。企业主体早已不存在,协议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品牌使用费无从讨要,金泰鹿鸣春也无权使用此品牌。而且,协议中已规定,“不得将"鹿鸣春"品牌向他人有偿或无偿提供使用。”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授权说明书由沈阳市鹿鸣春饭店与金泰粮油公司签订的。依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许可使用‘鹿鸣春’品牌的应该是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而金泰鹿鸣春酒店设立的主体并没有沈阳金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被告不能以该协议书及授权说明书作为其使用‘鹿鸣春’商标的合法依据。”
而且,法院认为,“未经沈阳鹿鸣春饭店有限公司同意,金泰鹿鸣春酒店擅自使用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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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春海介绍,目前国内外现在有20余家名为“鹿鸣春”的餐饮企业。他们的生意都很红火,都属于擅自使用鹿鸣春商标,虽竟多次维权,由于地方保护和经济利益驱使,至今仍在侵权,特别是有的公开在网上登录信息招揽生意,有的利用巨大广告牌匾宣传“鹿鸣春东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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