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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玛雅房屋”涉嫌假商标 一加盟商索赔10万元

来源:《华商报》  时间:2008-04-23


  近日,一加盟商将“玛雅房屋”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商标权使用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并退还加盟费、保证金10万元。

  交10万元加盟“玛雅房屋”

  在起诉状中,来自内蒙古的王女士表示,2006年7月,她与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玛雅房屋加盟店连锁经营加盟合同书”,获得了该公司在西安的加盟权。
  “合同上盖有‘玛雅房屋’的印章,我还特别注意到,该印章上的‘玛雅’旁印有R标识。”王女士说,支付8万元加盟费,签订合同后,她就在西安市雁塔区租房,开始从事房地产信息中介服务。
  根据起诉状,王女士与陕西“玛雅房屋”签订的加盟合同有效期是2006年7月3日-2012年7月2日,为期6年。在交了加盟费后,她又支付给该公司2万元保证金。同时,每月还要支付2500元的品牌使用费。
  王女士说:“加盟后,该公司只要加盟了就不管理,导致我每月损失严重。”今年年初,王女士偶然发现,“玛雅房屋”并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商标权。
  据王女士的代理人马宗林律师查询得知,“玛雅房屋”商标是在2004年8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的,直到2007年11月才通过初审,今年2月进行为期3个月的注册公告。也就是说,如果无人提出异议,“玛雅房屋”要到今年5月份才能取得商标权。
  “在加盟合同里,对方明明称已经在国家注册,取得了商标权。”王女士说,在“玛雅公司”里,使用的纸张、办公用品等上面都有“玛雅房屋”及R标识。

  要求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

  根据“玛雅房屋”加盟合同第40条约定:“本加盟协议所指的玛雅房屋商标权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登记之商标权人。”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王女士多次要求该公司出示“玛雅房屋”注册商标权证,都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根据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等。
  王女士认为,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的情况下,以合同方式约定自己使用“玛雅房屋”商标,涉嫌欺诈行为。为此,她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赔偿房费、人员工资、制作成本费、商标权使用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退还加盟费8万元及2万元的保证金。同时,请求认定“玛雅房屋”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并对其利用未注册的商标在陕西省非法进行特许加盟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此,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一位李姓负责人认为,公司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商标。
  王女士的代理人马律师昨日介绍,目前,雁塔区法院已将案件移交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玛雅房屋”网站,记者了解到,“玛雅房屋”是以特许经营为发展模式的全国性房地产中介连锁机构,2002年12月25日在兰州成立,目前,四川、陕西等全国28个省区都有区域总部。(芮潇潇 陈静涛 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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