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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时间:2008-05-15
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商标核准注册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2005年11月30日前);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2007年1月1日前),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于6月5日前将《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各市工商局汇总并核查后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工商局。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报名申请。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中下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于7月10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五条)。
如需咨询,请致电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5、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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