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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判共同帮助侵犯商标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08-02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公司)和被授权使用“大众”注册商标的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关联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于2008年6月25日一审判决,3被告被判共同帮助侵权。
记者从大众搬场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同月,经“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大众交通公司的授权许可,原告在上海地区获得该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
2007年5月,大众搬场公司发现在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的链接网站。经查,这些链接网站的网页均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经营搬场物流业务,并擅自使用大众搬场公司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而且这些假冒原告的经营者均未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不具备经营相关业务和进行广告宣传的主体资格。
大众搬场公司遂于2007年5月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公司及两关联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众搬场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网站上的上述内容给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发布在“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广告,删除侵权网站的链接,在其网站“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的首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被告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开发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并非专门的侵权工具。
记者从百度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竞价排名”栏目是百度的一种按点击量支付广告费的服务项目,用户购买服务后可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百度根据付费高低将购买同_关键词的用户网站按顺序在搜索页面中进行排名。记者还了解到,在大众搬场公司提起诉讼后不久,百度公司已经在其网页上停止了相关网站在百度上的网络推广服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的第3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搬场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搬场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作为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法院最后判定,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百度“竞价排名”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大众搬场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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