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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要求撤销“七色狼”商标被驳回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10-21


   记者20日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之间的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七色狼”商标注册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8年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七色狼”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七色狼”商标获得注册后,便申请予以撤销,未获批准,于是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诉状中称:“七色狼”商标与“七匹狼”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另外,七匹狼公司还认为,“七色狼”用作商标伤害了七匹狼公司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并且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存在严重的不良影响,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七匹狼公司主张“七色狼”商标与“七匹狼”商标系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七色狼”商标的注册不会有不良影响,也不会被认为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最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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