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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妍”商标行政诉讼案一审有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09-04-09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蜜妍”商标对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批复合法有效,同时判定涉案第三人欧莱雅公司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作为化妆品商品名称使用,不构成对他人“蜜妍”注册商标的侵犯。
原告广州晖琳公司是化妆品商品类别“蜜妍”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晖琳公司因认为欧莱雅公司在其兰蔻系列化妆品上使用“蜜妍”文字,涉嫌侵犯其“蜜妍”注册商标,相继向多个地方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8年8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该事件向广东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批复指出:欧莱雅公司在前期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原告商标不近似。
广州晖琳公司对商标局该批复表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一般消费者会将上述文字与欧莱雅公司相联系。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广州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广州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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