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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万宝”商标之争标的不同致结果迥异

来源:《广州日报》  时间:2009-04-30


  本报日前报道了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万宝)和佛山市顺德区万信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顺德万信宝)之间互诉的两起商标权纠纷案件,这两个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本报记者深入了解,发现这个“奇案”并非同一个案子,因此并非“相同案件两个判法”,而是涉及互为原、被告的两个企业的两个案件,判决结果自然不同。

  争议起因:两企业拥有相似商标

  原来,广州万宝和顺德万信宝都是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可是两家企业却分别拥有着与“万宝”有关的文字和拼音的商标,其中万宝集团享有注册商标“Wanbao”和“WANBAO”的专用权,万信宝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万宝”的专用权,两家公司均在自己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或包装上既使用“万宝”(中文)又使用“WANBAO”(拼音)。
  双方都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近期展开了争夺相关商标的诉讼大战,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和顺德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顺德万信宝告一工厂冒用其商标

  首先发难的是顺德万信宝。顺德万信宝在2008年将佛山的美派厂以及广州万宝告上了法庭,称美派厂在其生产的电扇产品上,使用了他们拥有的“万宝”商标(注册号:221045),并且还在产品上注明“万宝正品,提防假冒”等图案和宣传语。
  顺德万信宝方面认为,自己于2005年12月16日以拍卖形式获得了这一商标,但是美派厂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做出了前述的行为,侵犯了顺德万信宝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美派厂、广州万宝停止生产、销售有上述图案和文字的电风扇,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后,顺德区法院确认了顺德万信宝是“万宝”商标(注册号:221045)的商标权人,并且认为,广州万宝以及美派厂无权在电风扇产品上使用“万宝”商标,并最终判决美派厂、美派厂的老板陈某除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须赔偿顺德万信宝20万元,广州万宝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万宝告顺德万信宝侵权

  广州万宝同样以顺德万信宝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对方及一电器销售商吴某告上了法院。广州万宝称,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WANBAO”(注册号:309163)、“Wanbao”(注册号:3433908)和“WANBAO”(注册号:309162)(此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不包括风扇),但是他们发现顺德万信宝将“WANBAO”商标用在了其生产的电风扇的显著位置,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因此要求顺德万信宝和吴某除了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外,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最终,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顺德万信宝生产的商品与广州万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种或类似,并且被控侵权商标与广州万宝注册商标相似,因此认定顺德万信宝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顺德万信宝除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还须赔偿广州万宝100万元人民币。

  佛山中院:标的不同事实不同故判决不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面在接受采访时强调:虽然都是侵权行为之诉,但由于存在着诉争事实的侵权行为不同,各自提供的事实证据也不同,因此双方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同。在顺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方是万信宝公司,被告方是万宝集团和美派厂,争议的标的是万宝集团授权美派厂生产的风扇及其包装上使用“万宝”(中文)字样,是否构成对万信宝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南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方是万宝集团,被告方是万信宝公司,争议的标的是万信宝公司在其生产的风扇上使用“WANBAO”(拼音)的字样,是否构成对万宝集团“Wanbao”和“WANBAO”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法院是依法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证明的事实而判决的。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已提出上诉,此两案已移送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对该案的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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