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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班”商标纠纷案一审结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5-25


  日前,香港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班公司)诉北京东方大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据了解,大班公司自1989年开始使用“大班”商号及“大班”系列商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以开设面包店等形式从事餐饮服务。目前,该公司拥有“大班”、“TAI PAN”、“大班+TAI PAN”、“ 大班+TAI PAN及图”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包括第42类餐馆等多项服务上。
  2008年11月,大班公司发现东方大班自2002年进入北京市场以来,未经许可就擅自在其办公场所使用了“东方大班”字样。此外,东方大班还在其面包房和茶餐厅内的宣传资料、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东方大班”、“东方+TAI PAN及图”商标。随后,大班公司将东方大班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在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中,东方大班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大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决停止“大班”等字样在其店面上的使用,并赔偿大班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东方大班网站上的公司名称及其相关宣传资料仍使用有“东方大班”等字样。对此,大班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这与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有关。同时,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东方大班尚未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方大班则未予以回应。(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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