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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富士电梯企业集体被诉侵权 数十家企业或破产倒闭

来源: 《羊城晚报》  时间:2010-02-03


  富士电梯对中国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在国内电梯行业中,使用“富士”名称或者标识的企业大约有30家,它们采购日本富士电机的继电器、变频器或可编程序控制器,获得后者认可使用“富士”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电梯生产和销售。然而最近,这些在中国生产了十多年的企业却集体被告上了法庭,有人起诉这些电梯公司侵犯了他的商标专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富士”商标,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索赔总额高达上亿元。
  原来,这些名称含有“富士”字样的企业在中国卖了十多年电梯,但并没有一家企业注册富士商标。而广州一家企业最近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富士”商标,随即把上海、苏州和惠州等地的富士电梯企业告上了法庭。
  最近,第一桩判决结果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揭晓,一审判决电梯生产方———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侵犯“富士”商标权成立。

  “实际使用意图”成焦点

  注册到“富士”电梯商标的,是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它是一家进行电梯安装、维修和保养业务的电梯安装公司。从中国商标网可以查到,该公司在商标局还注册了国外知名品牌“富士通”、“富士康”等一大批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注册了“斯巴鲁”、“SUBARU”等著名汽车的商标。面对其他企业“恶意抢注商标”的指控,其代理律师邝燕云表示:“如果我们是恶意的话,为什么这一系列的商标都获得核准注册?”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权归属依据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同一商标谁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它以“注册到手”为准,而不是以使用该商标的早晚界定。
  然而,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晖却认为,虽然《商标法》规定先注册者先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明确规定:“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王晖认为在本案中,广州番禺这家企业不具备生产电梯的资质,“注册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

  胜诉方主动“求和”

  佛山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败诉。判决出来后,原告代理律师却致电被告,希望协商解决。
  胜诉方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实不常见。但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晖表示不接受协商解决的请求:“我们将进一步上诉,包括上海、苏州等地的‘富士’电梯生产企业决心诉讼到底,绝不妥协。”中外合资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俊甚至表示:“这件事情我们不会和解,如果和解,会助长恶意的商标注册。”
  由于本案涉及面广,几十个被告遍及全国多个省份,根据“诉讼保全”规定冻结了数亿计的资产,如果侵权成立,将直接导致数十家大型电梯企业破产倒闭,数万计的工人下岗失业。它引起了媒体和商标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中国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保霖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原告有《商标法》等法律依据,然而很难认定该案是侵犯商标权。他说:“现在这方面的法律有空子……到底是谁创造的这个商标声誉?谁是恶意利用的?在本案中,很难判断是侵权。”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一衍说:“一方是生产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没有商标,另一方是拥有商标却不从事生产,当前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商标专有权与真正创造商标声誉的人是何关系?这个关系一日没有厘清,此类商标权纠纷案就一日不得停歇。”
  该侵权系列案的其他案子在全国多个地方的法院将相继开庭。(记者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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