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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生产但未注册商标 国内富士电梯企业相继被诉侵权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2-25
富士电梯对中国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在国内电梯行业中,使用富士标志的企业大约有30家。它们采购日本富士电机公司的继电器、变频器或可编程序控制器,获得后者认可后,便使用富士标志从事电梯生产和销售业务。然而最近,这些生产电梯的企业却接连被告上法庭——有人起诉这些电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富士商标,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据说索赔总额超过1亿元。
原来,这些名称中含有富士字样的企业虽然在中国卖了十多年电梯,却没有一家企业注册富士电梯商标。广州一家企业最近注册了富士商标,随即把上海、苏州和惠州等地的富士电梯生产企业告上法庭。
据了解,第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该法院一审判决,电梯生产方——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侵犯富士商标权成立。
注册富士商标的,是广州番禺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据了解,它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和保养业务的电梯安装公司。从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查到,该公司还注册了富士通、富士康、斯巴鲁、SUBARU等商标。面对其他企业“恶意抢注商标”的指控,其代理律师邝燕云表示:“如果我们是恶意的话,为什么这一系列商标都能获准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归属依据申请的先后来确定,同一商标谁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
然而,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王晖认为,本案中的广州番禺这家企业不具备生产电梯的资质,而且“注册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败诉。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代理律师致电被告,希望协商解决。
胜诉方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现实中并不多见。王晖律师表示不接受对方协商解决的请求。他说:“我们将上诉,包括上海、苏州等地的富士电梯生产企业也决心诉讼到底,绝不妥协。”中外合资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俊甚至表示:“就这件事情,我们不会和解,如果和解,会助长恶意抢注商标的风气。”
由于本案涉及面广,几十个被告遍及全国多个省份,如果侵权成立,将直接影响这些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因而这一系列案件引起了媒体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韩一衍律师说:“一方是经营多年的企业,但没有注册商标;另一方虽拥有商标,却不从事生产。当前此类案件越来越多。”
据了解,该侵权系列案的其他案件在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将相继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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