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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滥用 康恩贝公司维权索赔三十万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3-18


  因公司拥有的前列康商标被他人用作药品名称,前列康商标的专用权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生产该药品的北京和安徽的两家公司以及销售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方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康恩贝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0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多个地区以及东南亚市场。康恩贝公司发现,个体工商户方某长期销售由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品、安徽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前列康泰栓。
  康恩贝公司认为,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安徽某药业公司及方某未经其允许,亦未取得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前列康泰栓,其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给康恩贝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安徽某药业公司辩称,他们只是将前列康作为药品名称,并未作商标使用,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康恩贝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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