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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鸡公”斗败“烧公鸡”

来源: 《南京晨报》  时间:2010-04-23


  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在南京经营了十几年,有口皆碑,如今已经申请注册了“石婆婆”图文商标。2008年,石婆婆烧鸡公的老板愕然发现,在南京、常州却又冒出了“石婆婆烧公鸡”的招牌店,其直营店加上分店近50家。谁是“正版石婆婆”,这引发了一场知识产权大战。“4·26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昨日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包括“石婆婆案”在内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知名老店成功注册“石婆婆”图文商标

  南京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成立于1999年,是余立先生和陶树芳女士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过十几年的用心经营,该店已在南京打出了名气。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品牌,2006年2月21日,余先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石婆婆”图文商标,并获得了核准。据了解,其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快餐馆。该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上方红色的圆环与下方黑色的“SHIPOPO”汉语拼音组成,圆环上均匀分布书写三组“石婆婆”中文文字。同年3月28日,余、陶二人签订了一份《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余立将第3721017号“石婆婆”注册商标许可给石婆婆烧鸡公火锅店使用,许可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2006年2月21日至2011年3月27日,许可费用为每年1万元人民币。

  突然又冒出近50家“石婆婆烧公鸡”

  “树大招风”,随着石婆婆烧鸡公名气越来越响,余先生和陶女士的烦恼也随之而来。2008年底,余、陶二人得知,南京雨花台区一家酒店竟也打出了“石婆婆”的招牌,不过其招牌名称变成了石婆婆烧公鸡。该酒店老板张培珍(化名)表示,他们是常州金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且交纳了一定的加盟费,“石婆婆烧公鸡”的招牌也来自于金泽公司。
  据了解,常州金泽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餐饮企业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等。2008年3月份,金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石婆婆G公雞”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家禽、种家禽。该商标由“石婆婆G公雞”文字与一只公鸡的图形构成,其中“G”、“雞”二字为汉字繁体字。
  余先生和陶女士感觉“大事不妙”,连忙到网上查询,看到金泽公司的宣传后他们冒出一身冷汗:该公司宣称主营推广全国特色知名品牌石婆婆烧公鸡,已经发展拥有直营店7家,各加盟连锁店40来家。同时,金泽公司授权包括南京某酒店在内的所有直营店、加盟店均在店面招牌及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石婆婆G公雞”或“石婆婆烧公鸡”标识。金泽公司认可其收取的加盟费总额为20多万元。

  “正版石婆婆”获赔50万

  在对金泽公司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拍摄了金泽公司授权的所有直营店、加盟店的照片之后,余先生和陶女士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金泽公司、张培珍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1、金泽公司使用“石婆婆G公雞”、“石婆婆烧公鸡”标识所提供的服务与余、陶二人注册商标类别属于类似服务;2、金泽公司使用的“石婆婆G公雞”、“石婆婆烧公鸡”标识与余立、陶树芳注册商标“石婆婆”构成近似商标;3、金泽公司将“石婆婆G公雞”或“石婆婆烧公鸡”用作店面招牌及餐饮经营活动,其行为超出了自身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张培珍、金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金泽公司赔偿余、陶二人经济损失50万元。

  对策:知识产权案件太专业法院建立技术专家库

  “石婆婆烧鸡公案”是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的一个典型。据了解,类似的商标权纠纷案增长显著。200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561件,同比增幅达到108.5%。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商标权,还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面对复杂的牵涉理工科性质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官们有时也比较“头疼”。
  江苏省高院知识产权庭的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引入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信服度。同时,省法院通过积极与省科技厅沟通协商,确定了技术专家名单,分别委托南京鼓楼、玄武、江宁区法院选任14名各领域技术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并由省法院聘请上述人民陪审员担任“江苏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初步建立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打下了基础。
  据介绍,江苏省高院还将向省内部分企业分发我省知识产权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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