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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苏大姐”告宁夏“苏大姐”侵权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5-13
为保护自己的品牌,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的苏大姐火锅店告上法院。日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被告苏大姐火锅店停止侵犯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9510元。
2006年11月,原告重庆苏大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晁新平在宁夏中卫地区使用苏大姐商标经营火锅店,有效期至2009年9月17日。2008年11月,被告张某(苏大姐火锅店老板)从晁新平处受让火锅店继续经营,并且仍使用“重庆苏大姐老火锅中卫店”招牌,在店内悬挂原告所获得的“重庆市著名商标”等荣誉铜牌,在其店招牌、订餐卡、意见卡等物品上使用苏大姐商标。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商议后续加盟事宜未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重庆苏大姐老火锅中卫店”招牌和苏大姐商标,该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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