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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冲撞还是搭便车 手持椰子人商标麻烦连连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7-15
已历时7年之久的泰国方有隆有限公司(Thep Padung Porn Coconut Co.,Ltd.)(简称泰国方有隆)与海南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简称琼海中原)之间的商标纠纷目前不仅没有结束的迹象,而且有逐步升级之态势。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琼海中原的上诉后,泰国方有隆以琼海中原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新消息表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本月底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泰国方有隆是一家有着30多年历史、生产经营椰子产品的泰国知名品牌企业,主要产品为椰子奶、椰子油、椰子脂等,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及大洋洲的多个国家和地区。2000年,泰国方有隆的产品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当时中国对该类产品的需求量尚小,泰国方有隆并未将其一直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但其CHAOKOH品牌以及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已经是泰国的知名品牌,产品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琼海中原则是国内一家从事椰子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是以椰子为原料加工的椰子奶、饮料、果浆等,所属行业及产品的生产、销售对象均与泰国方有隆近似。
据了解,2002年,琼海中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并于2003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也就是从这时起,琼海中原陷入了与泰国方有隆的商标争夺战,其间历经商标争议、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行政一审等,现在又面临泰国方有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泰国方有隆的负责人表示,涉案手持椰子人图形是泰国方有隆通过精心设计并艺术化之后自行创作形成的,公司依法享有对该图形的著作权。该图形产生于1981年,是由真人化妆后手持椰子摆好姿势拍照,再依据照片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艺术美感及显著性。该图形自1985年就开始使用在泰国方有隆的产品包装上。2003年6月,当琼海中原获准注册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时,泰国方有隆随即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该争议商标是对泰国方有隆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侵犯了泰国方有隆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泰国方有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随后,泰国方有隆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申请,目前仍处于复审中。
2009年6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琼海中原的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侵犯了泰国方有隆的在先著作权,裁定撤销琼海中原的CHAOKOH及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
随后,琼海中原提起行政诉讼,把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就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作出的裁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琼海中原败诉。随即,琼海中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正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琼海中原的上诉仍未开庭审理之际,2010年5月,泰国方有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琼海中原及其经销商徐某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形的著作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手持椰子人图形的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宣传资料,消除不利影响并赔偿损失201万元。
泰国方有隆的代理律师表示,1993年7月,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在泰国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29类椰子油、椰子脂等商品上。1993年8月,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和CHAOKOH商标在澳大利亚获准注册。此后,泰国方有隆又将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注册。上述事实表明泰国方有隆对手持椰子人图形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该图形的著作权在中国亦受到保护。琼海中原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泰国方有隆相关权益的侵犯。
据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决定于本月底正式开庭审理。琼海中原目前对本报记者的采访没有回应。
双方商标之争已经到了关键环节。泰国方有隆方面对诉讼前景还是颇为乐观的。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且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被告的商标最终会被撤销。在此情况下,泰国方有隆提出的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有望被获准注册。
谈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泰国方有隆方面表示,对方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被告商标的终审判决前,为了维护泰国方有隆的合法利益及防止被告销售更多侵权产品,泰国方有隆没有其他选择,只能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谈及泰国方有隆在中国市场有何进一步打算时,这位人士指出,该公司正在认真地开拓中国市场,目标是将产品销售覆盖全中国范围。除此之外,该公司将继续对所有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无论其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的任何地方。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本案中泰国方有隆提出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案,争议的核心与商业利益联动,与相关商标权紧密相关。泰国方有隆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失为一条捷径。
陶鑫良认为,本案中,如果泰国方有隆的手持椰子人图形商标确实在国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在进入国内的相关产品上使用,那么该公司就拥有在先权,国内企业对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他建议,国内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在竞争中,在技术上可以“合理冲撞”,适当借鉴、学习和引用,但是在品牌上则要注重培育自己的品牌,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发生。(记者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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