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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FUJI商标被撤销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9-16
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到,引起纠纷乃至连环诉讼的商标——富士FUJI 被撤销了。
2008 年11 月,经过异议复审程序,广东省番禺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富士FUJI 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后经转让,香港富士电梯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富士FUJI 商标所有人。2009 年以后,番禺富士和香港富士联手,将广东省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5 家企业告上法院,诉其侵犯了富士FUJI 商标专用权。
2009 年5 月至9 月,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中国电梯协会等5 家单位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富士FUJI 商标的申请。5 家单位的申请人指出,目前国内以富士、FUJI 作为电梯品牌的制造企业有20 余家,包括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和富士电梯(四川)有限公司等大型电梯制造企业。这些企业有的是日本富士电梯株式会社参股了,有的是与日本富士电机控股株式会社合作,有的是在电梯产品的控制驱动关键部件上使用了日本富士电机控股株式会社的变频调速器和电梯专用电机。这些企业使用富士FUJI“作为企业字号或产品品牌,各有其特定的历史缘由,并无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近日作出的争议裁定书指出,中国电梯协会、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表明,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富士FUJI 作为企业字号或产品标志在国内已广泛使用在电梯产品上,此种情形已成为电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例。根据现有证据,自1994 年起,就有电梯企业将含有富士的文字作为字号,并在提供的电梯产 品上突出企业字号,富士FUJI 实际上已成为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种实际状况在客观上使得富士FUJI 用于电梯等产品上难以起到商标所具有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富士FUJI 商标。(记者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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