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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晋商标暗战九年 “杏花村”终回池州

来源: 《新安晚报》  时间:2010-10-19


  皖晋之间一场旷日持久的“杏花村”商标之争,终于有了结果。10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至此,“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花落杏花村的所在地池州。

  商标之争一波三折

  2001年5月28日,安徽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徽杏花村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在法定异议期内,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2006年9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裁定,于同年9月2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9年11月23日,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0年1月28日,山西杏花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安徽杏花村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后,于6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8月2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杏花村”被一分为二

  “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落户池州,并不表明“杏花村”商标就只供池州使用。池州市工商局商标科科长吴培智告诉记者,“杏花村”商标实际上被一分为二了,山西杏花村公司使用的是酒类商标,而池州拥有的是旅游服务类商标。
  据了解,山西杏花村公司的“杏花村”是驰名商标,池州“杏花村”之所以能注册成功,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们没有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更没有误导公众,所以我们能够成功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吴培智说。

  商标意识亟待增强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唐代大诗人杜牧当年写下这首《清明》,根本不会想到后人会为争夺“杏花村”打起官司。
  “《清明》是杜牧在池州当刺史时做的名诗,这是历史文化形成的品牌,‘杏花村’商标注册成功对于池州乃至安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杏花村公司总裁詹晓荣说。
  吴培智表示,杏花村是人文品牌,池州正实施“旅游兴市”战略,“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成功,对池州的旅游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池州正在根据省工商局要求推进“商标兴市”战略。
  “商标注册成功,对于池州市乃至全省企业有一个警醒的作用,那就是企业要提高商标意识,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越来越明显。”(记者 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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