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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2》热映背后的商标暗战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1-06-09


  观众被阿宝这只可爱的熊猫深深吸引和打动。然而,很多观众也许不知道,在《功夫熊猫2》上映前,一场商标争夺战已悄然打响。
  根据《法制晚报》的报道,《KUNG FU PANDA》是由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及派拉蒙影业公司出品的动画电影,2008 年上映的第一部使用的中文译名为《功夫熊猫》。梦工厂并不知道,2004 年中国漫画家权迎升先生便开始创作名为《功夫熊猫》的漫画集,并于2007 年1 月出版。随后,权迎升先生将该漫画版权转让给陕西茂志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志公司),包括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2009 年,梦工厂申请注册在第9 类上的KUNG FU PANDA 商标获得核准。但是,上述两只熊猫在形象和故事上均不相同。
  茂志公司的律师指出,派拉蒙出品的电影的中文译名涉嫌侵权,因此在《KUNG FU PANDA 2》即将上映前,他们要求对方在宣传、推广和放映该影片时,不得使用“功夫熊猫”字样。2011 年5 月15日,茂志公司的代理律师告诉媒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择期开庭。
  那么,梦工厂与派拉蒙出品的《功夫熊猫2》是否侵权呢?
  电影商标,是一般人比较陌生的东西。中国大多数电影制作单位没有给自己的影视作品申请商标的习惯,一方面是因为很多电影人没有意识到电影是一种商品,另一方面,以往电影作品的生命周期较短,从制作到电影放映只有一到两年,而以前申请注册商标的周期要两年左右的时间,等到商标注册成功,电影已经下线,商标注册的价值不大。
  近年来,国外电影的生命周期不断延长,例如《哈利·波特》已经拍到了第七部,最近上映的《速度与激情》是第五部,而《加勒比海盗》、《变形金刚》等都在不断推出续集。这样一来,一部电影作品的名称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出现在观众周围,周边产品的开发也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电影名称的商标注册与保护逐渐受到关注。
  由于国外影视作品的商业开发比中国成熟,所以外国电影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多。例如,迪士尼公司1986 年就在中国为自己大名鼎鼎的米老鼠申请注册了商标,孩之宝公司1989 年就在中国申请注册变形金刚商标。在商标注册与保护方面,国外企业远远走在中国企业的前面。
  由于商标分类涉及45 个类别,任何一家电影公司都不可能把自己的作品名称和知名人物名称或形象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取得注册,因此抢注电影名称商标的情形也比较普遍。
  近年来,抢注电影名称商标比较著名的是哈利·波特案。2000 年9 月,美国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在第9 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哈利波特商标(《哈利·波特》电影的第一部2001 年11 月4 日才在英国首映)。但是,由于华纳兄弟公司没有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哈利波特商标,随着《哈利·波特》书籍热销、电影上映,出现了不少企业和个人抢注哈利·波特商标的情形,申请人中不乏立白集团(第316765 号)、东方希望集团(第3063860 号)等知名企业。目前,华纳兄弟公司正通过商标争议、诉讼等法律程序申请撤销这些商标,其中某自然人申请注册在宝石商品上的哈利·波特商标已经被商评委裁定撤销。2009 年年底,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关于功夫熊猫商标,目前能查到最早的国内申请,是福建某自然人申请的(如图1)。该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6 年7 月21 日,商标图形和派拉蒙公司发行、梦工厂制作的电影《功夫熊猫》的造型基本相同。查询结果显示,目前该商标已经被异议。
  新闻报道中提到茂志公司注册的功夫熊猫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可以查到。茂志公司在第9 类、第41 类、第45 类共3 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功夫熊猫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第45 类的申请在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茂志公司获得核准注册的第6353409 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1 类(如图2)。需要注意的是,该商标目前被提出争议,能否维持注册,需等待商评委的裁定。
  茂志公司注册的第6353409 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电影制作,但是电影制作和电影影片属于不同的类别。
  我国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制定的。电影的传播和放映,是以胶片为载体的。按照该分类表,已经曝光的电影胶片属于第9 类,没有曝光的电影胶片属于第1 类,同属第9 类的商品还包括动画片、光盘(音像)等。
  电影影片在商品分类上属于第9 类,电影制作属于第41 类,是没有争议的。类似关系的商品划分还有服装制作和服装,服装制作是服务商标,属于第40 类;服装产品则属于商品商标,属于第25类。就像裁缝和服装不同一样,电影制作和电影影片也不是一回事,因此,笔者认为茂志公司依据在第41 类注册的功夫熊猫商标,认为电影《功夫熊猫2》侵权,要求电影改名的可行度并不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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