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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适当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已被各级法院及时纠正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03-07


  3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访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蒋志培介绍了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临时措施的适用情况。
  蒋志培说,自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确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以来,各地法院依法开展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各级法院基本上都能够坚持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案件需要认定和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原则,在保护中外当事人的驰名商标、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细化和统一司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准确适用法律。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要求作出认定的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备案。
  各高级法院则采取了对驰名商标认定前的审核把关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已经及时纠正了一些不适当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3月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作为重点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工作,并正在加紧起草完善有关的司法解释,准备尽快出台。
  2000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诉前禁令制度、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制度。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全国地方法院的受理诉前禁令案件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除了申请人撤回申请和不能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案件以外,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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