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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告赢多美滋获赔20万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08-03-15


  两大知名奶粉品牌雀巢、多美滋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一审落判。前天,认定多美滋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侵犯雀巢的“盾形”商标,市一中院责令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20万元。此外,销售上述产品的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也被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
  雀巢公司表示,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并就此向中国提出了领土延伸保护。商标局核准其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
  2007年9月,雀巢公司将生产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的英特儿公司告上法院。他们认为,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奶粉产品包装上、网站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华堂商场西直门店购买到了这些奶粉。由于上述奶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雀巢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英特儿公司及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侵权,并在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昨天,市一中审理后认定,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两者近似。因此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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