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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时间:2008-06-03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地震灾区在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的同时积极实施商标战略。
  《意见》明确,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意见》规定,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意见》要求,要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要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据了解,《意见》共十二条措施,涉及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时限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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