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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饭碗”更名为“新饭碗”
来源:《温州都市报》 时间:2008-06-03
在温州苦心经营了6年的“金饭碗”连锁餐厅的温州市金饭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昨日在上海市普陀区开出一家新餐厅,取名“新饭碗”。今年5月,温州市区7家挂有“金饭碗”招牌的连锁餐厅已相继更名为“新饭碗”。“金”字招牌为何变脸?据了解,“金饭碗”更名是因为接到瓯海工商部门通知,温州市金饭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突出使用已被注册的商标“金饭碗”,涉嫌商标使用不当。
温州“金饭碗”更名为“新饭碗”后,市区已更名的连锁店生意有所下降。“金饭碗”公司总经理南艺对一些顾客的流失显得相当无奈。他说,市民对“金饭碗”印象较深,不少顾客对“新饭碗”的品牌一时间还未能接受。瓯海工商分局经检科一位负责人表示,“金饭碗”商标一案仍在处理中。南艺告诉记者,他们是在一个月前接到工商部门的通知,并很快着手整改门面招牌的工作。目前,市区所有“金饭碗”都已改头换面。
温州“金饭碗”连锁餐厅从2003年开业至今,在市区已有一定知名度。南艺等人在注册商标时发现“金饭碗”这个商标已被武汉方面注册,于是就注册了“新饭碗”。据南艺称,当年,他们联系了武汉“金饭碗”商标持有人,并与商标持有人达成口头协议:温州市金饭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可以使用“金饭碗”这个商标。南艺还透露,今年,双方正在就合作事宜做进一步协商。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光认为,温州市金饭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突出使用自己的商号,如是在未取得“金饭碗”商标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有可能构成商号使用不当或是商标侵权。如温州市金饭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商标持有人同意,最好有书面协议为证,那么属于合法使用“金饭碗”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还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部经营师陈羿君建议,为避免后期遭遇商标侵权,企业应该营销未动,注册先行。陈羿君说,企业发展前期,难以享受这个商标带来的“甜头”。而当企业“杀出重围”,开始考虑商标注册时,很可能商标已被他人抢注,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他呼吁温州企业家要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不要让商标成为企业发展的软肋。(记者 金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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