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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吉祥兰州”商标不侵权
来源:《兰州晨报》 时间:2009-04-03
兰州剪纸艺人状告烟草公司商标侵权案因原告放弃申请鉴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4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剪纸艺人陈宜江状告甘肃烟草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出品的“吉祥兰州”烟盒商标图案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陈宜江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庭审、质证、合议后认为,陈宜江创作的“飞天长卷”剪纸作品,构图上由七个不同的飞天形象组合构成,采用中国民间剪纸传统艺术表达方式创作,并且已经出版发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吉祥兰州”烟盒商标图案,正面整体图案以红色作为底色,由一个飞天形象和“籣州”汉字及暗纹组成,该商标图案整体构图设计上具有独创性,具有很强的商标辨识功能。这两幅作品属于不同的艺术表现手法。两幅作品中的飞天形象相似,但都取材于敦煌壁画中的相同素材,两幅作品中飞天形象相似是符合常理的。由于陈宜江不申请鉴定,因此在没有对飞天形象进行是否属于复制的专业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确定烟草公司的暗纹飞天形象属于对陈宜江飞天形象的复制。关于两幅作品的创作时间先后的问题,这只是两幅图案进行专业鉴定被认为是复制或抄袭的前提下判断侵权的因素之一,不能仅此确认烟草公司构成侵权。法院遂作出驳回陈宜江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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