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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锦案尘埃落定 省高院认定其为商品通用名称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09-09-07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鲁锦”正式摆脱了不知自己是“谁”的尴尬。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鄄城县和嘉祥县两家鲁锦生产企业“鲁锦”之争的诉讼进行终审判决:法院尊重“鲁锦”仍是有效商标的客观事实,同时认定“鲁锦”为鲁西南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商品通用名称。此案也是山东首例涉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案件。
    “鲁锦”究竟是鲁西南民间手工提花纺织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属于某家企业所独有的商标?围绕“鲁锦”之争,嘉祥和鄄城的两家企业把官司从济宁中院打到了省高院。
    一审原告是位于嘉祥县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 山东鲁锦公司”),1999年,该公司申请注册“鲁锦”文字商标;2001 年,又申请注册了“ 图形 +LUJIN ”组合商标。2007年,原告发现鄄城鲁锦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了“ 鲁锦”字样,遂将其和销售商告上法庭。去年8月,济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鄄城鲁锦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二审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经过讨论认定,“鲁锦”在1999年山东鲁锦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鄄城鲁锦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省高院认为,山东鲁锦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图形 +LUJIN”的组合商标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商标权也有其权利限制。“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鲁西南民间织锦,是山东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已有上千年历史。“鲁锦”指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为该地区生产、经营者共同享有。
    鉴于商标可注册性的判断并非民事侵权案件可解决的问题,法院尊重山东鲁锦公司的“鲁锦”商标仍是有效商标的客观事实。
    同时,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对于“鲁锦”的使用也是正当的。最终,省高院依法撤消了济宁市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山东鲁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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