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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us商标引发争议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5-13


  从事红酒生产的四川省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席玉最近很郁闷。让他郁闷的是一场商标争议案。这起商标争议案令他8年来一直发展得很好的红酒事业变得前途未卜。
  2003年,席玉和几个股东投资建厂,开始生产红酒。在他们投入市场的众多红酒品牌中,Ahus品牌在市场上受到消费者青睐,在中国西南地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2005年4月18日,席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Ahus商标。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7年12月21日注册成功。随后,席玉在Ahus品牌的宣传上倾注大量人力和财力,使其在国内红酒市场的份额进一步增加。
  Ahus牌红酒在中国市场的走红不仅引起国内业界的关注,就连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一家红酒生产商——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也很“眼红”。该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通过北京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第21类、第30类、第32类、第43类和第33类申请注册ahus商标,但由于席玉的Ahus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在先,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而在其余类别上的商标都获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5864361(43类)、5864363(32类)、5864364(30类)和5864365(21类)。
  去年8月20日,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Ahus是瑞典的一个知名小镇。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该公司请求撤销Ahus商标在中国的注册。
  席玉认为,即使通过百度网搜索,也证明不了Ahus这个人口仅几千人的小镇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对方在争议申请中一再强调Ahus是“绝对伏特加”的产地,而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正是“绝对伏特加”的生产商。席玉说,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ahus商标被驳回,导致Ahus商标引发争议。申请方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是受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委托的,而该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多件ahus商标,却从来没认为Ahus是一个外国知名小镇,在此时提起商标争议申请,其用意十分明显。(记者 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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