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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诉宝洁飘柔商标字体侵权案二审开庭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1-04-21
宝洁公司的飘柔洗发护发系列是许多消费者熟悉的产品,外包装上柔美的飘柔商标深入人心。由于飘柔二字涉嫌使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开发的倩体字,宝洁公司于2008年被方正公司告上法庭。这场知识产权诉讼一打就是3年。
倩体字是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1998年9月,方正公司从书法设计者齐立那里购得倩体字的著作权,后经创造完成了倩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2008年4月,方正公司就倩体字库字体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8年,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佳洁士牙膏和帮宝适纸尿裤等24 款产品,发现这些产品包装和标志上使用的字体是倩体字。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侵犯了倩体字电子字库作品的著作权,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与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一起告上法庭,并索赔150万元。
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由于该案原、被告知名度较高,此案备受关注。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也很慎重,直到2010年12月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点,但是只能对字库进行整体保护。字库中的单字由于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
一审判决后,方正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前不久,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方正公司与宝洁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在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飘柔二字究竟算不算美术作品展开辩论。
方正公司认为,飘柔两个倩体字属于“以线条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按照一般美术作品标准来判定其独创性。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代表方正公司表示,这些字体是由人一笔一画设计的,包含设计者的想象,具有独创性,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宝洁公司则认为,方正的倩体字库是一个整体性的创作,但落到单独两个字上面,就不具有独创性。宝洁公司的代理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认为,如果认定单个字享有著作权,将天下大乱。他认为,方正公司发行的是计算机软件,软件有知识产权保护,但是计算机打出的单个字不是美术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当天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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