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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争议再审结案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1-04-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稻花香商标争议案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2002 年年底,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牌方便米线、八宝饭与自己的稻花香牌酱油、醋是类似商品为由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 年12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4月都裁定浙江稻花香注册的稻花香商标予以维持。而2009 年1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为由,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和一审判决。浙江稻花香和商评委对该判决结果均不服,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审此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八宝饭、方便米线与酱油、醋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流程、原料等方面差别较大,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商品之间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上,而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没有替代和竞争关系。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属于拥有良好信誉的商标,该商标对应的商品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故不宜将其予以撤销。
  至此,稻花香商标争议案终于尘埃落定。(记者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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